馳名商标不能申請,隻能在作為處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由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标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标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标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标作為馳名商标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标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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