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根據财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征收。
2、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财産(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
3、每年分夏、秋兩次征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
4、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數為準,平均攤派。
5、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
6、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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