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其内部資金轉移或獲得稅收效應而設在某處(通常是避稅港)專門處理公司内部貿易産生的全部交易風險的獨立資金經營子公司。 生産型子公司與銷售型子公司達成銷售協議後,名義上先把貨物售給再開票中心,然後再由再開票中心以較高的價格把貨物轉售給銷售型子公司,但實際上,貨物并不經過再開票中心,而是直接運交銷售型子公司。在這裡,再開票中心隻是負責為交易雙方處理發票和結算,并不直接接觸實際跨國公司内部資金轉移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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