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的流程:
1、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将《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2、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可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3、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将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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