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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