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銀行卡之後最多6個月可進行解凍。
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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