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做當庭宣判,等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另外再定時間進行宣布判決結果。
法院擇日宣判這個沒有明确的法定标準或時間,隻能理解為合理時間内,這個合理時間以不超過審限為原則,簡易程序一般在三個月内,普通程序一般為六個月内(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15個月),隻要在這個審限期内宣判都屬于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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