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在因檢察院提抗訴而裁定再審的案件審理期間,如果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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