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确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确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隻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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