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訴訟到人民法院解決。已經備案的合同,是開發商已經具備的出售房屋的資格,不屬于詐騙的,開發商跑路屬于躲避民事責任。
1、在搞清楚産權歸屬後,購房者則應盡量與其他業主一起,獲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2、如果所購買的樓盤隻是存在“爛尾”可能,可以嘗試給開發商一點時間,如果其能在短時間内籌措到資金,完成後續工程,購房者的損失便可降到最少。
3、若是開發商因為資不抵債而破産,遭遇“爛尾”危機,則不可将房子退給發展商。因為退房以後,購房者拿不到購房款,隻能拿到收據或欠條。
購房者和發展商之間的關系,将由買賣關系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假如發展商最後因資不抵債,不得不宣布破産,其資産被法院拍賣,而根據破産法償債先後的規定,消費者比一般債主更容易得到發展商的補償款,特别是消費者已經通過預購、獲得了房屋産權。
4、若決定要起訴發展商時,業主也必須齊心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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