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
鑒定的啟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辯方僅享有申請啟動鑒定或者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權利。司法精神病鑒定作為可能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屬于司法機關的舉證責任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如果申請司法精神病鑒定,亦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供證據材料,司法機關通過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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