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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28 13:28:13

離婚後的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嗎?原标題:離婚後,孩子的興趣班費用可否納入撫養費中分攤?重慶三中院: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納入撫養費範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離婚後的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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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嗎

原标題:離婚後,孩子的興趣班費用可否納入撫養費中分攤?重慶三中院: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納入撫養費範疇

本報訊 (記者 劉 洋 通訊員 伍柯聿 王 玉)夫妻離婚後,孩子上書法、攀岩等興趣班的費用,能否納入撫養費範疇,由父母分攤?近日,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經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認定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計算在撫養費中。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女士與被告羅先生原系夫妻關系,婚後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羅小花。雙方于2018年7月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羅小花由羅先生撫養,因孩子上學的問題暫時随張女士生活,羅先生承擔孩子撫養費每月2000元。

雙方離婚後,羅小花跟随張女士在重慶主城區居住、讀書至今。在此期間,張女士為剛幼兒園畢業的羅小花報名參加了書法、攀岩、鋼琴、美術、跳舞、語言、數學、英語、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餘個興趣班,且均将報班事宜通過微信告知羅先生,但均未得到羅先生肯定性答複。

羅先生從離婚之後起采用現金支付、微信轉賬等方式向張女士支付撫養費至2020年6月,之後未再支付。因此,張女士要求羅先生支付羅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費費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羅小花四年生活費、興趣班培訓費等各項費用9.6萬元。另查明,張女士從事幼師職業,羅先生無固定職業并在法庭審理中陳述其平均每月有1萬元收入。

武隆區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應當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并非是子女花費的所有費用。張女士主張羅先生支付羅小花撫養費平均每月高達7000餘元,結合當地物價水平,已超過撫養費承擔的合理性,且張女士所舉示的消費明細不能直接證明該項消費系羅小花所用。同時,張女士訴請羅先生支付羅小花參加興趣班的培訓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羅先生對此認可,而這些興趣班的費用顯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被計算在教育費的範疇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羅小花仍跟随張女士在重慶主城區居住、讀書,法院遂判決被告羅某按每月2500元的數額标準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的撫養費,共計42500元。日前,該案經重慶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的範圍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補習班、興趣班的費用及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的範疇,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确定。

本案中,張女士與羅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應由誰支付羅小花參加興趣班的培訓費用。對此,雙方均陳述在二人離婚時,羅小花尚未參加興趣班,後張女士為提升羅小花的綜合素質,陸續讓羅小花參加了十餘個興趣班。張女士雖将此事通過微信告知羅先生,但未獲羅先生肯定性答複。因上述參加興趣班的費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在羅先生未明确表示願意負擔此費用的情況下,張女士要求羅先生負擔此費用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未獲法院支持。(劉 洋 伍柯聿 王 玉)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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