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的進行是: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制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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