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标準金額是: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标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産值的确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法律依據:《土地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确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産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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