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告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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