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撫恤金發放時間是12個月,傷殘軍人去世後,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具體标準以當地情況而定。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緻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複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标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緻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緻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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