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的認定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1、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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