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是“借用人”的對稱。又稱“貸與人”。借貸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将貨币或實物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或使用,并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貨币或同種類、數量、質量的實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當事人。
借貸合同和借用合同均為單務合同,在将标的物交付借用人後,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但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則負有告知義務,當出借人故意隐瞞緻借用人遭受損失時,出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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