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在争議發生之前或在争議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将他們之間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争議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通過仲裁解決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出現的争議,是當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方式。
因為,它較一般的友好協商易于解決問題,裁決對雙方的約束力也較大;仲裁比司法訴訟有較大的靈活性。仲裁員多由國際貿易和法律專家擔任,解決争端比法院快,仲裁費用也較低,裁決的結果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執行,雙方解決争議的感情和氣氛比較好,有利于未來業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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