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期間個人隐私受保護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隐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隐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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