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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19 17:06:52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但在實際生活中,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百般刁難,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對此《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該方行使探望權,并對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另一方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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