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别如下:
1、仲裁的對象不同,勞動仲裁的對象是勞動關系糾紛,經濟仲裁的對象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适用《勞動争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适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争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産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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