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别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内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别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41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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