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無效宣告狀态是可以告侵權的,但自己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能證明對方确實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權。
【法律依據】
根據《商标法》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标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标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标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标侵權賠償金、商标轉讓費、商标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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