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财産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财産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财産約定和婚後财産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财産特别約定時,夫妻共同财産各占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緻,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财産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适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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