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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0 06:17:18

  不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⑴累犯;

  ⑵犯罪集團的主犯;

  ⑶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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