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選舉。差額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先采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産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差額選舉是西方社會現今采用的主要選舉方式,所以大部分西方國家的“大選”都不再指明是差額選舉。我國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等額選舉。差額選舉作為一項基本的選舉原則,是從1979年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修改後開始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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