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中贓款被公安機關追回的,應當退還給受害者。查找不到贓款的,應當上繳财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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