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構成條件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産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态上隻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并不希望發生事故。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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