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執行流程有以下順序: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内進行訊問。
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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