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未遂?一、概念與基本構成1. 基本概念,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未遂?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一、概念與基本構成
1. 基本概念
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指的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
關于該罪名的曆史沿革,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來的“不符合衛生标準的食品”修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将倍比罰金制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取消了基本犯“單處罰金”的規定,增設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罰規定。
2. 犯罪構成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生産、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标準而仍予以生産、銷售。
二、認定
1. “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認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标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3)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 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說明書的要求;
(5) 食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 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準的内容。
其次,一般來說,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認定主要圍繞前述的食品安全标準來認定,具體來說,“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
(2) 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3)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 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8)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9)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無标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2.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含有嚴重超出标準限量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 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3) 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銷售的;
(4)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
(5) 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3.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 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 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緻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 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 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4. “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他嚴重情節”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生産、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2) 生産、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産、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3) 生産、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4) 生産、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5) 生産、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5. “後果特别嚴重”的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後果特别嚴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緻人死亡的;
(2) 造成重度殘疾以上的;
(3) 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緻嚴重功能障礙的;
(4) 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緻一般功能障礙的;
(5) 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6.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實務中,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有時在認定上會産生一定的混淆,需要進行辨析。二者的區别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侵害法益: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以及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2) 主體: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自然人;
(3) 客觀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産、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并且往往會造成生産的停頓;而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産、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但一般不會造成生産的停頓;
(4) 主觀方面: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在主觀上則是故意,并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7. 本罪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食品管理法規,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其和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最大的區别在于二者的犯罪對象上,即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對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而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則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
二者的法定最高刑上存在區别,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緻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别嚴重危害的,最高刑可以處死刑;而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的,若後果特别嚴重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對二者進行辨析很有必要。
三、裁判規則
1. 受雇收購、運輸死豬由他人進行加工銷售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如在謝天、李華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案中,2013年11月底至12月間,謝天、李華春受他人(另案處理)雇請,多次用貨車從廣東省化州市收購、運輸死豬回玉林市玉州區仁東鎮旺盧村的肉類加工場,由他人進行加工銷售。法院認為:謝天、李華春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2. 無證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鹌鹑蛋緻百餘人食源性疾病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如在張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案中,法院認為:2019年6月,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租賃内蒙古自治區杭錦後旗陝壩鎮某小區車庫加工鹌鹑蛋,并通過流動攤點對外銷售。因張某在生産、貯存、銷售鹌鹑蛋的各個環節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導緻食用該鹌鹑蛋的123人出現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鑒定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且符合“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3. 明知雞肉變質(腐爛)仍加工、銷售緻百人中毒且其中二人死亡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如在吐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吐某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在明知自己銷售的烤雞是不符合衛生标準的變質雞肉,但仍然煮(鹵)(烤)後進行銷售,結果導緻兩人嚴重食物中毒死亡、193人不同程度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嚴重的後果,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應依法嚴懲。
4. 早餐店在包子中加入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铵食品添加劑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如在楊某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中,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工作人員對楊某某經營的早餐店進行執法檢查,并對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進行取樣檢測。經檢測,楊某某當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鋁殘留量為1002mg/kg。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5. 在加工豬副産熟食過程中添加工業鹽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如在魏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中,魏某在宿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義烏商貿城購買工業鹽30袋,後在宿遷市某加工坊内加工豬副産熟食過程中非法添加使用,并在宿遷市某區銷售上述豬副産熟食,銷售金額人民币3萬餘元。法院認為,魏某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6. 明知是境外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如在朱某、孫某花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案中,被告人朱某、孫某花夫婦明知陳某全銷售的走私牛肉及牛副産品沒有報關單、檢疫證等合法手續,系境外走私牛肉制品的情況下,仍由被告人孫某花多次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朱某負責彙款,向陳某全訂購價值共計人民币五百餘萬元的走私牛肉及牛副産品,并直接或加工後分别在自家牛羊肉批發門市内對外銷售,獲利約10萬餘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孫某花明知是境外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
四、有效辯護要點
1. 行為人生産的産品能否稱為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若行為人生産的産品并非食品,則不能構成本罪。
2. 行為人是否具有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行為。
前述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13種是否屬于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的判斷标準,辯護人應該以該13條法定标準作為判斷依據,嚴格審查委托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行為。
3. 行為人生産、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根據前述,本罪成立的最低标準是“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說是一種危險犯的狀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應結合可能造成傳染疾病的性質、中毒輕重的程度、可能緻害人數的多少等情況綜合分析。如果對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存在争議,辯護人可以申請司法鑒定。若司法機關提供了鑒定報告,辯護人還可以進一步針對鑒定報告提出相關質疑意見。
4. 行為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本罪法定的量刑幅度為三檔,故辯護人應該從行為人的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上為委托人進行量刑辯護,參照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不同類型的結果規定的量刑幅度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
5. 行為人的犯罪數額
犯罪數額既是自由刑量刑的依據,也是罰金刑量刑的依據。因此辯護人應當對公訴機關認定的犯罪數額進行詳細審查,從其定價依據、認定生産銷售的數額依據等方面的證據入手,從而判斷證據是否确實、充分。
6. 審查加重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本罪中“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一種加重結果,辯護人應該審查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與加重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此類因果關系往往需要進一步進行鑒定等,因此辯護人也要對相關鑒定報告進行程序及實質上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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