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争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按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那麼在勞動仲裁期間可以不上班嗎?
可不可以不上班,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分的。
第1、如果勞動仲裁的請求不涉及解除勞動關系,一般來講是應該繼續上班的,因為不涉及解除勞動關系的話,你依然是公司員工,需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第2、如果勞動仲裁的請求中包括解除勞動關系,就不需要繼續去上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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