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财産損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損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現有财産的減少或者損毀。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财産損失是否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産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複,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産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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