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是無法直接使用的,但是他人可能通過不法手段冒用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因此當事人戶口本遺失的,應該盡快補辦;如果當事人把戶口本出借給第三人,需要承擔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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