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後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并的,由合并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有如下規定:第三十一條,企業吸收合并後,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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