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不同的保證方式會産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現在抗辯權和承擔責任的程度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能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下,債權人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能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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