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照到期後仍未取得正規牌照的車臨時車牌最多可以申請三次,一次30天。需要注意的是本地臨時牌一次15天,且隻能在本市内行使。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号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将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别代号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号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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