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的期間為:“警告”是六個月、“記過”是十二個月、“記大過”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是二十四個月。并且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而且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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