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年滿17歲不算童工,童工是指年齡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組織形成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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