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生的學籍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内,确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被撤銷的處分如果在記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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