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沒有财産或雖有财産,但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會導緻法院對剩餘債務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财産時,法院才恢複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而且還将财産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财産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會被追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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