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為了便于記憶,我們根據法律的規定提煉了這麼幾個關鍵詞,“自願、年齡、無禁止”。自願就是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在一起生活是自己真實的意思,年齡就是雙方都要達到法定,具體就是男方必須年滿22周歲,女方必須年滿20周歲。無禁止就是不能有法律禁止的情形。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有這麼幾種情況: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具備了以上條件的,就可以攜帶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去男女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就可以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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