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下班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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