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商業用地賠償标準是:
1、若房屋和土地分開補償,則土地按商業用途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成新價補償。
2、如房地合一補償,則按照商業房地産市場價值進行補償。還有搬遷補助、正常營業的還有停産停業損失。
政府征用商業用地所支付的補償金,應由被征用土地方與征用方進行協商,協商後的補償金應當在工程完工前,一次性或分批次付清。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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