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産經營情況、正确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稅款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将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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