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多數民事案件,打官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得到金錢給付的結果。但從訴訟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數月時間,期間不排除債務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轉移财産。最終可能出現“赢了官司輸了錢”的結局。
為避免此類現象的出現,法律規定了訴訟保全制度。訴訟保全制度又分訴前财産保全和訴訟中财産保全。
訴前财産保全,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訴訟中财産保全,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在司法事務中,訴前财産保全時,保全法院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情況緊急的證據,該舉證難度較大。但訴訟中的保全,則無需提供該類證據,隻需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即可。
根據經驗,訴訟保全不僅可以防止判決難以執行,還可以促成案件調解,節約訴訟時間成本。
【案例1】
何某訴楊某合同糾紛一案,何某向法院申請訴訟前保全,法院依法凍結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凍結時銀行反饋結果是無餘額。從訴訟程序結束到判決生效,曆時9個月。申請執行時,債務人被保全的銀行賬戶中有餘額40餘萬元。成功實現部分債權。
【案例2】
姚某訴四川某建設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姚某向法院申請保全,保全時法院已經成功凍結債務人20餘萬元,緻使該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經雙方當事人調解一緻,債務人分期履行全部債務。姚某則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因訴訟保全的成本相對較低,保全的受理費最高5000元,如有自有财産擔保的,則無需其他成本。如無自有财産擔保的,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函的費用則根據标的額确定,如保全100萬元,一般的保全保險費用約1000元。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為了增大勝訴判決後的執行成功率,申請财産保全确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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