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不論在哪裡都不能開已婚證明了,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台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離婚要證明已婚帶着結婚證就好,當事人《結婚證》丢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并填寫申請書。
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丢失證明。
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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