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确,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上訴指的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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