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