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整容涉嫌貪污罪校長受審的處理是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貪污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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